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建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结转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及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全面负责,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各处室、中心、院部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报财务处。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或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后须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细则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学校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学校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必须在预算控制下进行。收支预算要自求平衡。
第十二条 学校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校长具体负责全校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分管其他业务的校领导负责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财务预算编制意见和预算的执行,财务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学校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各处室、中心、院部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
2、财务处在预测收入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
3、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查、修改、确定财务预算草案;
4、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预算方案一经规定程序批准, 学校各处室、中心、院部必须认真执行并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或追加: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报市财政局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学校调整或追加预算应以校长签批的正式书面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交由财务处依照执行。
追加预算经费必须在经费收入已经落实到位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每年年初要向教代会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市财政局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市财政局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市财政局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市财政局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市财政局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各处室、中心、院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规定开支范围,以及各种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对重大或特殊问题,财务人员认为还应经财务处长或有关校领导进一步审批后才能执行的,要履行再审批后再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并按时向财政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登记上报。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依据《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向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党委会汇报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 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 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19年10月 1日起 施行。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
2019年10月1日